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探析
据传统文献,最早提出明德慎罚思想的是周公旦。周公在给商代圣王们的德政作总结的时候说:”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 (《尚书·多方》) 周公在这里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是为了给西周各诸侯树立一个政治典范,或许有拔高商汤的地方,但应该有其基本事实的依据。从金文资料来看,”明德慎罚”在西周整个统治中是一而贯之的指导思想。金文中凡载有”明德慎罚”的铭文,大都汇集在三个时期:成康、共懿和宣王时期,即历史上大乱之后的三个所谓盛世、安定和中兴时期。
这是符合一般历史规律的。一般而言,世乱多用刑,重刑重罚,结果适得其反,导致大变,大变之后,统治者总结经验教训,注意政治思想指导思想的调整,明德慎罚,促进了社会政治经济的复苏、稳定,乃至繁盛。周公在其命书中大量谈论教与罚的使用方法,阐述其明德慎罚的主张。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集中体现在 《尚书·康诰》 中。在 《康诰》 中,他对康叔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封,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此文是周公在平定三监之乱后封康叔于殷时对康叔的训诫之词。所谓”庸庸,祗祗”,是指任用那些该任用的人,尊敬那些该尊敬的人,这属于统治者以修身明德的范畴;”威威”,是说惩罚那些该惩罚的人,属于”慎罚”内涵。
周公在这篇告辞中,以文王为榜样告诫康叔一定要把”明德慎罚”作为自己处理政务时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去统治、分化、怀柔以至于刑事镇压殷遗民。周公同时指出,只有继承周文王的德行,王权才能保住。同时强调”明德”就在”慎罚”之中,”慎罚”体现了”明德”,”慎罚”就是”明德”的内容之一。 《左传·成公二年》 引 《周书》 “明德慎罚”并进行解释说:”文王所以造周也。
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明德慎罚”即以”德”为本,以”罚”为补,是周公政治思想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实为西周政治文化的指导原则之一。在周公的政治思想中,”明德”与”慎刑”相辅相成、交融乳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联系了起来。在周公的倡导下,以德治民,慎重刑罚,成为西周政治统治的一个恒常话题, 《尚书·大禹谟》载:”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上述引文中”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及”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等等,均反映了”明德慎罚”的观念,其价值不可低估。《尚书·立政》 提出”勿误于庶狱庶慎”,对此,明代丘浚在 《慎刑宪》 中加以评说:”盖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离散人心,感召乖气,亦是狱。大底事最重处,只在于狱。
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以用狱之际,养得以好生之德,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德。”丘浚认为,”明德慎罚”是汇聚人心、官民和谐的基本途径之一,统治者只有养成”好生之德”,”不嗜杀人”,才能赢得民心、巩固政权,否则断狱”不谨”则会导致社会失和、政权垮台。《孟子·梁惠王下》 引 《尚书》 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这里,君主的权力为天神所赐,而君主的义务则是治理人民 (作之君) 与教化人民 (作之师),君主集政治与道德于一身。所以君主必定须”明德慎罚”、”敬德保民”。
文王为政,能够崇尚德政,慎用刑罚,不侮鳏寡,用可用,敬可敬,刑可刑,以显示于民,最终还是为了人民的利益长久。君主作为神授其权的天子,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作为道德上的表率,才能人民效法,百姓安宁,国运恒久。这种政治理念正是古典儒学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思想的滥觞,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荀子的政治思想多是在这一基础上的发挥。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即对民众提倡德教,要求其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明德”就是道德教化,是正面引导,不会产生负面效果;”刑罚”是惩罚手段,与教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如果不在适当限度内使用,往往会适得其反,使民积怨,以致于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权。所以,要”慎罚”。”明德”与”慎罚”并非同等重要。在为政手段的使用上,”明德”是核心关键,”慎罚”是辅助手段。以德化人,先教后刑。如何将”明德慎罚”贯彻到治道中去?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基本主张是:
第一,在德的基础上罚与教的统一。周公认为教化与刑罚的目的都是勉励人民立德,他举商汤代夏,以至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 (《尚书·多 方 》 )。教化是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须有”德”,因而 《尚书》 之”明德”首先强调君王之德。只要统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会好起来。所以,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励精图治,居安思危,自己率先循礼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
《尚书·洪范》 中有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貌曰恭,言曰从,视曰明,听曰聪,思曰睿。恭作肃,从作 ,明作哲,聪作谋,睿作圣。”这”五事”是为合格理想的统治者设计的,对其具体内涵后儒有疏释。 《春秋繁露·五行五事》:”王者貌曰恭,恭者敬也。言曰从,视曰明,明者知贤不肖,分明黑白也。听曰聪,聪者能闻事而审其意也。思曰容,容者言无不容。恭作肃,从作,明作哲,聪作谋,容作圣。”郑玄云:”(五事) 皆谓其政所致也。君貌恭则臣礼肃,君言从则臣职治,君视明则臣照 ,君听聪则臣进谋,君思睿则臣贤智。” (《尚书正义》 卷十二 《洪范》) 《汉书·五行志》:”人君貌言视听思心五事皆失,不得其中,则不能立万事。”这些对君王是由内而外德行方面全面的要求。在 《尚书·无逸》 中周公为成王树立了历代德政的典范,包括殷先王中宗、高宗、祖甲、周先王太王、王季、文王,如说殷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 惧,不敢荒宁”;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不敢荒宁,嘉靖殷邦”;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周”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万民。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
第二,先教后杀。周公认为在教刑并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教化,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如经过教化仍犯,则为故犯,须以刑惩之。如在”群饮”问题上,周公认为,商人饮酒以至于丧国,周人应以此为戒,经过反复教育,而仍”群饮”者,则”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尚书·酒诰》) 因为周人群饮,是明知故犯,且危及政权。商人”湎于酒”则”勿庸杀之,姑且教之,有斯明享” (《尚 书·酒诰》),因为商人有群饮的习惯且不以此为罪,故先教之而不杀。 《尚书·多方》 曰:”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刑有罪、释无辜,其目的都是为了劝民为善。刑以弼教,在刑罚的运用中融入教化的精神,起到劝民改过向善的作用,这一治理原则得到周朝统治者的极度重视和实际应用。
正是在这种以教化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周朝统治者才对那些”迪屡不静”、”心未爱”、”屑播天命”、”乃自不典,图忱于正” (《尚书·多方》),即不敬天遵命,违法犯纪、兴风作浪的犯罪分子,极度损害统治秩序的异己分子,也先”教告之”、”战要囚之”,”至于再、至于三” (《尚书·多方》),一而再、再而三地颁发文告对他们进行教导,在其叛乱时也只是讨伐、捕捉、囚禁他们,并不滥施刑戮。只有在他们执迷不悟、教而不化的时候,才”大罚殛之”,施以重罚。 《周礼·秋官·大司寇》 中的”以圜土聚教罢民”制度和”以嘉石平罢民”制度可算是这种注重教化、先教后杀的思想的最好注脚。
第三,义刑义杀。”慎罚”的核心是”义刑义杀”。 《尚书·康诰》 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 《荀子·宥坐》 载:”《书》 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杨 注释说:”言周公命康叔,使以义刑义杀,勿用以就汝之心,不使任其喜怒也。” 古代义、宜相通,”义刑义杀”就是”宜刑宜杀”,这是周人从殷纣王滥用酷刑、杀害无辜中吸取教训,告诫周执政者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刑罚。”义刑义杀”主要是指依据法典用刑, 《伪孔传》:”义,宜也,用旧法典刑宜于时世者。” 《康诰》 中周公还告诫康叔:”勿用非谋非彝蔽时忱。” 《伪孔传》:”勿用非善谋、非常法。”孙星衍疏:”勿用非道之谋,非典之法,以蔽是诚心。”谋、彝是指常典常法,统治者应该以此为根据动用刑罚,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不要引起社会动荡十分关键。
周公还主张要根据罪人的认罪态度,对刑罚的轻重进行调整。 《尚书·康诰》:”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这段话大意是,一定要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经常故意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尚书·吕刑》 中所说的”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也是同样的意思。 《吕刑》 还规定:”上下比罪,勿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罪行大小与量刑轻重力求一致,切不可轻信供词,轻易加刑或赦免。
第四,因地制宜。要根据不同诸侯国的历史文化特点采取不同量刑的刑法。据 《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公指示受封于殷故地的康叔和受封于奄国的长子伯禽,根据这些地区都曾是殷商王朝中心的情况,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他又指示封于夏故地的唐叔,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这就是根据不同封国的国情,治理要采取不同的治理政策。 《周礼·秋官·司寇》 还说:”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汉书·刑法志》 说得更详细:”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这是针对不同的诸侯国提出的不同要求,据颜师古解释:”新邦,谓新辟地立君之国,其人未习于教,故用轻法;平邦,谓承平守成之国,则用中典常行之法;乱邦,谓篡杀叛逆之邦,化恶难移,则用重法诛杀之。”对于不同诸侯国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就包含着”慎罚”的意思。
这种根据社会治乱情况来决定量刑轻重的观点,对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明德慎罚”是要求君主行政时正确地掌握赏罚大权。这种赏罚大权是夏殷王朝以及所有的统治者维持统治的必要前提,但是从政治思想的高度,根据巩固政权的需要来研究如何正确地行使它们,是直到周人才开始的。
《尚书·康诰》 说:”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这是说,周人关于施予恩惠和行使惩罚的一套做法,是以往事为借鉴,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才制订出来的。”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它是周公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的。商朝末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残酷的统治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据《尚书·微子》 载,当时是”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史记·殷本纪》 也载:商纣王荒淫暴虐,”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这种残暴统治必然激起众叛亲离,以致牧野之战,商军溃败,纣王自焚,商朝灭亡。西周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单靠天命天罚和重刑镇压不足以维护长治久安,必须对民众施行道德教化,给民众恩惠,并审慎地使用刑罚,才能争取民心,减少反抗,维持长久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