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的外国友人呤唎在《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中就对太平天国的婚姻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尤其是对太平天国妇女婚恋自由赞赏不已。他颂扬道: “太平天国的妇女摆脱了束缚,享有社会地位,从而他们的结婚也就成了爱情的结合。甚至当官长的女儿跟有权力的首领结亲的时候,也从未采用过强迫的方式,而是使男女双方有各种机会互相熟悉起来。” “据我看来,太平天国社会制度中最值得称赞的就是妇女地位的改善,她们已经由亚洲国家妇女所处的卑贱地位提高到文明国家妇女所处的地位了。
太平天国革除了两千年来妇女所受到的被愚昧和被玩弄的待遇,充分地证明了他们的道德品质的进步性。”由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太平天国废除了封建落后买办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结论。事实上,几十年来,不少学者以此为主要论据得出同样的结论。以罗尔纲老前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太平天国”废除封建买卖婚姻。””太平天 国 在 婚 姻 制 度 上 完 成 了 它 的 反 封 建 的 业绩。”以后大多数学者观点与此大致相同,并成为学界和社会的主流观点。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到今天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的观点。其中较为详尽系统论述太平天国婚姻没有反封建性的学者当数夏春涛教授,他认为”就婚姻而论,女性在太平天国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从来没有主动择偶的权力或自由”。
”在强行婚娶和多妻制的背景下,女子在男方面前连最起码的人格和尊严都没有,又哪里谈得上什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呢?”太平天国的婚恋与中国封建社会传统婚姻相比较,的确出现了一些值得肯定的变革,尤其是婚恋自由现象的出现和婚礼的系列改革,这在封建黑暗时代应该值得讴歌和大书特书一笔的,妇女的地位在这场婚姻变革中也获得一次难能可贵的历史机遇。笔者曾从民俗的角度分析了太平天国婚恋自由现象,认为主要是由于战争条件下的特殊需要,是广西客家、壮族男女婚恋自由婚俗在太平天国中的一种自然反映,主观上没有男女平等和解放妇女的任何色彩。
为加深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认识,实事求是地评价太平天国的婚姻制度和历史地位,本文试图从太平天国的婚配类型的角度来进行重新认识。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斧正。早在天国起事之初,由于实行”别男行女行”制度,太平天国废除家庭制度,代之以”男营”和”女营”,无论夫妻,还是亲属,均不得相见,违者斩。应该说拆散家庭,男女别营,对于太平天国前期维护军队纪律,减除将士后顾之忧,适应军队流动作战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到了南京后,在占领了大片版图,局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太平天国却变本加厉地将这一制度强行推广到境内所有城市和整个社会,这一政策走向极端。所有男女编入男馆和女馆,实行严格的军事化编制和军事化管理。这一违背常规和人伦的做法,逐渐遭到太平军军民的反对,人心思逃,事情越来越严重,最终迫于各种压力,为了稳定人心,1854 年 10 月 1 日,东王杨秀清假托梦中得到天父圣 旨,要 求 他”铺 排 尔 一 班 小 弟 小 妹 团 聚 成家”[5]330,至此废除家庭的极端政策宣告废止,太平天国重新开始谈婚论嫁了。
时人李圭在《金陵兵事汇略》中对家庭恢复的原因、过程和婚配情形有详细的描述:咸丰五年乙卯正月,东贼忽颁伪谕,大小酋目得娶妇,次令一下,诸女馆之被逼有不堪言者矣。先是伪天官丞相曾水源以往芜湖误期削伪职,其弟怨回逸去,东贼怒,疑水源使其弟通官军,而于中为主谋,以五马分其尸,因谓众贼曰: “新附者屡叛,尚无足怪,何与我同起粤西者亦复潜逃,岂我待水源恩不厚欤? “众曰: “昔在金田、永安时,天父曾许至金陵小天堂,男女团聚,乃至有三年,众仍无家,咸谓天父诳人,故皆思去,恐将来益不可遏耳。”
东贼曰: “汝辈真不测天父之高深矣,日愈久,则配愈多,今汝辈欲速,职之尊者一人仅得十余人,下则以次递减,得毋又嫌不足乎? “俄而东贼佯作天父下凡状,谓蒙天父恩许,男女得配偶,设伪媒官男一女一,凡积贼为伪丞相者得配女十二人,伪国宗得配女八人,他伪官以次递减,无职者亦配一人,原有妇者许归其室。这段叙述也许有夸大之词,但至少反映出几个事实: 一是恢复家庭的导火索是曾水源事件; 二是恢复家庭的真正原因是天父曾经许下的到金陵后”男女团聚”诺言未能实现; 三是恢复家庭的时间是”咸丰五年乙卯正月”; 四是东王假借”天父下凡”下令解除的; 五是恢复家庭的方式是政府设”媒官”指配男女成婚; 六是家庭配妻数目依官职多少不定。家庭恢复了,婚配自然也就开始了。根据众多史料记载的情况来看,太平天国的婚配类型大致存在有自由婚姻、官媒婚姻、国家包办婚姻、掠夺婚姻和买卖婚姻等等。
( 一) 自由婚
1854 年 10 月,东王杨秀清宣布恢复家庭生活后,男女交往得以解禁,出现一些自由婚恋的现象。”当官长的女儿跟有权力的首领结亲的时候,也从未采用过强迫的方式,而是使男女双方首先有各种机会互相熟识起来”,呤唎甚至感叹结婚变”成了爱情的结合”。在《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中比较详细的记录了呤唎的朋友埃尔与忠王的女儿金好自由婚恋的情况。金好在忠王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喜欢上埃尔。也许是怕忠王不同意,于是委托呤唎转达忠王。于是呤唎趁忠王太平军攻下杭州”奏凯欢庆之际”,”把金好来此以及她对于我的朋友( 埃尔)的爱慕的事告诉忠王。我想这位太平军统帅的心里一定充满了善良仁慈的感情,他只是说要把她送回南京,等到我们回去后再谈此事”。
看来忠王得知此事后,当时虽然没有明确反对,但心里可能有一些犹豫。后来呤唎和朋友到达南京后,”即同意了他们的婚约,虽然忠王夫人开头并不赞成,而属意于慕王,愿选为婿。后来忠王夫人终以次女嫁慕王为妻”。这段浪漫的跨国婚姻,在当时封闭落后的中国简直是不可思议的。忠王能够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意订立婚约,使有情人终成眷属,结成美满婚姻,在”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昌盛的封建时代,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有不少的史料可以说明,太平军将领可以娶民间女子为妻,民间女子也愿意嫁太平军将领为妻。妇女们对于这种相对自由的婚姻是从内心充满欢乐的。
”无论得遇有缘人,接得丝萝意自真; 但愿莫教他处去,鸳鸯双宿永长春。”这首”自提诗”是一名叫”薛湘娥”的绍兴女子与一位太平军”天燕吴某”结婚后,发乎于情的幸福感而自作的一首诗,体现出太平天国民间女子追求幸福生活的真挚情感。绍兴民间也盛传”鸳盟结到王侯家”。”贼亦娶民间妇女,民间妇女有饥寒不能度日者,亦愿嫁贼。”可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军民联姻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其中不乏自愿婚恋者。因此,罗尔纲老前辈认为”妇女们尤爱慕军中青年”,主动与太平军将士自由恋爱。
在其巨著《太平天国史》的《妇女传》中就记载了一个叫柴大妹,一个叫祝大妹的两个女人分别与太平军战士李大明和翟合义自由恋爱、结婚、夜夜盼夫归的动人故事。柴大妹是浙江省绍兴郡会稽县人,祝大妹是珊阴县人。太平天国辛酉十一年九月,太平军克复绍兴。绍兴少女们爱慕军中青年,互相恋爱,结成百年佳偶。柴大妹和祝大妹正值青春少女,她们分别与 24 岁的李大明和 18岁的翟合义发生热恋,相爱结为秦晋之好。
( 二) 官媒婚
所谓媒人就是男女婚姻的介绍人。所谓官媒是相对于中国传统婚姻中的”私媒”而言,它不是一般的媒婆,而是由政府的相关机构或设立的媒官充当男女结婚的介绍人或指定人。它可能会考虑到男女双方的意愿,但通常带有强制性。在战争条件或特殊历史时期比较盛行。太平天国实行的是”严别男女”制度,禁止男女交往。甚至连男女亲属之间的正常走动也绝对禁止。1854 年虽然恢复家庭,男女交往得以解禁,但男女分馆,别男行女行制度,到太平天国后期仍然实行。男女通过自由交往解决婚恋问题始终受到极大限制。
特别是恢复家庭后,再加上其它原因,通过正常婚恋远远解决不了太平军将士”如饥似渴”的婚姻需求。太平天国的官媒婚便应运而生了。李滨《中兴别记》中记有”设伪媒官”负责解决太平军中的婚姻大事。在太平天国文献中也有明确记载。天历庚申十年( 1860 年) 9月,幼主洪天贵福就颁布一道诏旨,任命黄维日为天朝九门御林正婚娶官,爵受禧天福,名列太平天国后期六爵( 义、安、福、燕、豫、侯) 中的第三等,可见婚娶官具有较高的地位。其实此官早在取缔家庭时期就已经设立,只不过由于禁止婚嫁而流于虚职。家庭解禁后,太平天国的媒官虽然有管理太平天国婚姻的功能,对正常婚姻进行审批,颁发结婚证书等,但有不少的史料可以说明太平天国的媒官从事的是强制性的男女婚配工作。
《平定粤匪纪略》记载,1855 年正月,”首逆乃下伪令,设伪媒官司其事,凡 男 女 十 五 岁 以 上 至 五 十 岁 者 皆 报 名 指婚”。李圭则详细记载这种婚配的具体操作过程。他记道: “令伪巡查查女馆自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岁者,开列年貌注册,以候选择。凡男贼求配,报名伪所,令伪媒官掣签,系某女子在某馆某伪军某百长名下,持签至馆索出,挟置之轿间,有老夫得少妻,童子获鸠母者,均弗之易。”
( 三) 掠夺婚
又叫抢掠婚、劫掠婚。即男子以抢掠的方式达到娶妻成婚的目的。中国自古就存在这种婚配方式,主要是通过战争方式掠夺妇女,强霸女子为妻。据多种史料显示,太平天国时期这种婚配方式非常盛行。太平军实行”打先锋”制度,所到之处用武力征收粮食物资,同时大量掳掠妇女。”贼以掳掠裹胁为能,先掳其赀财,继掳其房屋,即骨肉儿女亦必掳带,又将其眷属掳禁”。”美者半系两湖安徽江扬等处 掳来妇女”。”绅 官 闺 媛,时 被 强娶”。太平天国前期,由于实行严别男女、废除家庭制度和纪律严明,掳掠来的妇女”俱归女馆”,只有太平天国诸王可以享用,其他人不敢私藏,掳妇之风不是很盛。
到太平天国后期,由于恢复家庭制度和太平军军纪日益败坏,掳掠妇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掳掠”、”搜掠”、”抢掠”妇女为妻的记载在各种史料中可谓比比皆是。咸丰十年四月,在苏州,”妇女美者,贼目占为己妻”; 咸丰十年,在常熟,”各贼私掠妇女,藏匿馆中”。咸丰十一年九月,在越州,”掠女子以自妻”; 咸丰十一年十月,在平城,顾深看见”逐队闲行”的”长毛妻”,经询问”或系掳来,或系娶来”的。掳妇之风太盛,迫使太平天国进行干预制止。当时驻扎在江西泸溪的一个太平军监军朱兴运”强娶孙氏女,其父耻饮药死,其 母 诉 于 抚 州”之 后,”余 伪 检 点 将 朱 逐杀”。事情更严重到要忠王亲自下令禁止的地步。咸丰十年四月十八日,太平军攻占苏州数日后,忠王”下禁止掠妇之令,贼酋未得龙凤批及散贼所掠诸妇女,皆令十九日缴送女官,违者论斩”,不过”群贼不遵令,仍自横行”。由此可见,太平军掠妇为妻妾的现象是相当严重的。黄遵宪《拔自贼中述所闻》其二叹曰: “朝倾百斛酒,暮饱千头羊。时时赌博塞,夜夜迎新娘。”
( 四) 国家包办婚姻
以国家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分配女子为妻,与”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完全一样,只不过是父母意志为国家意志所取代,国家代替父母,其强制性远远超过还带有一点点温情的父母权威。太平天国时期,出于战争、政治、官场等方面的需要,广大妇女被国家强制包办婚娶现象极度严重。一是太平天国各王采取强制手段选妃。太平军攻陷武昌后,天王专门挑”选十余龄有殊色者女子六十人”。建都天京后”所有少妇、闺女俱备天王选用”。特别是”洪贼及贼子寿,则各王选妃进贡” 而”各 王 寿 则 洪 贼 选 妃 赐 之,谓 以 酬 其功”。
谢介鹤在《金陵癸甲纪事略》一书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 “贼伪各王生日,必先逼选民女百余人,由伪丞相蒙得天( 恩) 再选,约需十五人以进各贼。每次天贼六人,东贼六人,北贼二人,翼贼一人,谓天父怜各人劳心过甚,赐来美女也”。”去秋贼又有伪令在女馆中搜求童女,初名选美女,继称选王娘,因系代洪杨韦石诸逆选也。其父母百计收藏,终难经其穷搜苦索,自秋至今,将有千百,仍无已时”。蒙得恩在天京专门从事女子挑选工作,”逼选民女,……,有藏匿者,则率伪巡查伪将使往搜焉”。
杨秀清生日那天( 农历 8 月 17 日) ,蒙得恩带领将士在南京城内”逐户采选,不分良贱,势迫刑驱,号哭之声,呼天抢地”。时人马寿龄有一首诗详细描述当时悲惨的情景:今日不幸为女子,尤不幸为女子子,列王传令选王娘,母女相持面如死。巡查勒马立门前,军帅握鞭搜馆里,大者逃出馆外颓垣阴,小者逃入阿母破床底; 无论痴与黠,逃之不得脱。面目稍平正,居然中简拨,衣裳罗绮骤装束,脂粉馨香肆涂抹,从之亲戚叨笑言,不从骨肉受鞭挞。女官迫促驴驮去,阿嬢肉向心头割,薄送出门忍泪归,吞声哭说掌珠夺。为了满足诸王选妃需要,各地方也积极向中央贡献美女。1853 年,在常熟、昭文二县”贼尽搜其妇女、货宝而西,陆续舁送江城”。1860 年,太平军占领苏州后,”取美女七百余置诸舟,送金陵,备伪天王妃嫔用,曰贡女”。二是以国家行政命令方式将妇女广泛地配给太平军的各级头领。咸丰三年( 1853 年) ,太平军将”常昭”( 常熟和昭文二县〕的妇女运到”江城”,”以妇女配贼目者,谓之贞人”。咸丰五年( 1855年) ,杨秀清”传令贼伙,有能烧我师船者每人赏银一百两,即封为指挥总制等官,城中妇女听其选配”。
庚申十年( 1860 年) ,干王洪仁玕在《劝谕清朝官兵奔暗投明檄》中宣称: “无室者亦婚配以各遂。” 147咸丰十一年( 1861 年) ,李秀成在绍兴下令,”以所掳妇女给配,城中时闻萧鼓声”,为奖励 有 功 之 臣,下 令 他 们 从 女 馆 中”自 择”女人798。1862 年,”苗家老寨”的”苗大人”归顺了天朝,洪秀全为奖赏”苗大人””恩赐王娘数名”,并且由”英王专员护送前来”。无需再举更多的事例,太平天国国家强制包办婚姻之盛行已见一斑。
( 五) 买卖婚姻
所谓买卖婚姻就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把女子当物品进行交换成婚的方式,这是一种广义理解。狭义理解则是以金钱来进行交换,所以又叫聘娶婚,这是最传统的理解。太平天国的《天朝天亩制度》规定”凡 天 下 婚 姻 不 论 才”,”一 切 旧 时 歪 理 尽除”,明确废除了买卖婚姻。那么太平天国还有没有买卖婚姻呢? 广义而论,如前所述的强制包办婚姻中,为了鼓励将士士气,为了拉拢清军将领投降,为了政治交易而采取的婚姻,是太平天国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把妇女作为物品进行婚配交换的,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买卖婚姻。以狭义而论,太平天国是否存在以金钱交换的买卖婚姻?
以现有文献材料,特别是太平天国官方文献材料来看,确实没有明显的记载。从理论上讲,一般来说,只要存在奴婢买卖,就必定存在买卖婚姻。因为中国自古以来,买卖奴婢成妻为妾是最主要的一种婚配方式。呤唎对当时中国存在的买卖婚姻情况有比较全面记录和深刻的认识,他记道:一般中国贵人和平民的正妻,虽然并没有被视为奴隶,实际上却是被聘礼所买。收受了聘礼,她们就被交给她们的买主或丈夫,舍此并无他途。至于妾则完全是买来的,无需把买去做妾这件事通知她们的家属,因为买卖双方并无平等地位可言,而是完全根据她们未来主人的意愿,或由亲属介绍,或由人口贩子居间拉拢,视情况而定。
除了那些买去为妻的妇女外,还有一大部分妇女被转辗买卖为妾,今天为这个人买来做妾,明天又卖给另一个人做妾; 也有许多妇女被卖为奴婢,但更多妇女却终身被卖为娼妓。……在中国广大的偏僻地区,我曾看见一些自十二岁到二十岁的年轻漂亮姑娘被她们的母亲和投机商人标价出卖,每名售价六元至三十六元不等。我常常听见中国人说: “有时可以以若干文钱一斤的价钱买到一个漂亮姑娘,比猪肉还贱。”据史料记载,太平天国的地方官、将士和太平天国统治区域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买卖奴婢现象。”既然婢女尚可买卖,买卖婚姻又怎么能够’废除’呢?”其实太平天国将士并没有完全遵循《天朝田亩制度》中有关”凡天下婚姻不论财”,”一切旧时歪例尽除”的规定,仍然沿袭中国传统的民间托媒人、送聘礼之类的旧俗。
以常熟为例,从咸丰十年( 1860 年) 末到次年春,当地太平军娶民妇为妻,”每有乡官熟识人等做媒,聘资柯金丰厚”,”故自后,长毛做亲媒聘者甚多”。常熟监军汪胜明所娶妻子就是由”欲媚汪贼”的”本地局绅严士奇、吴月锄、何海海、叶念劬等人作媒”将”城中逃难王姓妇女母子三人””代为媒娶”的。东王杨秀清在答覆英人三十一条中明确告诉我们,太平天国存在”兄弟聘娶妻妾”的现象。很显然,以聘娶为特征的买卖婚姻是仍然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