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在其国际正义论中着力论述了正义战争观,他的正义战争观与其对世界上的社会进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类型学区分密切相关,他将世界上的社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组织有序的人民(well-ordered peoples),另 一 类 是 非 组 织 有 序 的 人 民。组织有序 的 人 民 包 括 合 乎 情 理 的 自 由 人 民 (rea-sonable liberal peoples)和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组织有序的人民的共同特征是遵守罗尔斯所归纳的万民法的八条原则,比如尊重人权,不富有侵略性,拥有正派的人民所不具有的宪政民主政府以及一些自由制度。
同时,正派的人民拥有完备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这些学说将影响到正派的人民的政府的基本结构和社会政策,由于正派的人民的社会基本结构拥有一种正派的协商等级制度,罗尔斯称这些人民为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非组织有序的人民包括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因不利 状 况 而 负 担 沉 重 的 社 会 (societies burdenedby unfavorable conditions)和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benevolent absolutisms)。顾名思义,法外国家是那些并不遵守万民法的国家,比如富有侵略性,不尊重人权。虽然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并不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但是它缺乏一个组织有序社会所必需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人力资本、专门技能以及一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资源。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尊重人权,但因为其社会成员参与政治决定的这个有意义的角色被否定了,它们就并不是组织有 序 的 社 会”。可 见,有 的 非 组 织 有序的人民尊重人权,有的非组织有序的人民则不尊重人权。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主要涉及哪种国家有利于和平、为何从事战争、谁有资格进行战争、对谁进行战争以及战争 的目标 等 内容,即涉及 战 争的根源、战争的原因、战争的主体、战争的客体和战争的目的等内容。罗尔斯反复申述了民主的和平观,即战争问题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宪政民主社会之间相互不开战。
依罗尔斯之见,宪政民主社会之间相互不开战的原因之一并不在于这些社会中的公民特别正义和良善,而是因为他们缺乏与对方开战的理由,英格兰、法兰西、西班牙、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朝和瑞典等国曾经为了领土、权力和荣耀等原因不断地进行王朝战争,因为这些社会的内部制度使得自身对其他国家怀有敌意和侵略性,”民主人民之间和平的关键事实在于民主社会的内部结构,它们不易被引诱去进行战争,除非为了自卫或对不正义社会的严重情况进行干预以保护人权。因为宪政民主社会对彼此而言都是安全的,那么和平就在它们之间占主导地位”。
可见,在罗尔斯那里,战争的根源之一在于国家的体制,宪政民主国家是世界和平的重要因素,罗尔斯的言外之意是诸如法外国家等非宪政民主国家是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根源,这些国家的存在不利于世界和平。同时,由于宪政民主社会之间不会发生战争,如果那些用于主导宪政民主社会的理念和原则能够主导所有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一种和平的国际秩序将会出现。上述罗尔斯的”除非为了自卫或对不正义社会的严重情况进行干预以保护人权”这一观点体现出战争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自卫,二是保护人权。易言之,只有出于自卫或保护人权,才能证明战争的正当性。罗尔斯的万民法的第五条原则认为,”各人民有自卫权,但无基于自卫之外的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罗尔斯随后又对这一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阐明,认为”万民法的第五条初始平等的原则赋予组织有序人民在自卫时有战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如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所理解的、为理性地追求一个国家的理性利益的战争权;仅仅这一点并不构成一个充分的理由”。
换言之,虽然组织有序的人民可以为了自卫而进行战争,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在以前的国际政治中为了追求自身的理性利益而进行战争的权利。在罗尔斯那里,组织有序的人民除了因自卫(包括集体自卫)而进行战争外,还可以因保护人权而进行战争。罗尔斯在其国际正义理论中强调的人权并不是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种较为宽泛意义上的人权,而是仅仅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形式平等的权利等基本人权。
罗尔斯认为人权在万民法中扮演三种重要的角色,其中一种重要的角色是”如果一类人民满足了尊重人权的要求,这就足以排除了其他类人民可以对它进行有辩护的强力干涉,如外交、经济制裁,或更严重的军事干涉”。也就是说,如果某些人民没有尊重人权,那么其他人民就可以对其进行外交、经济制裁或军事干涉等能够获得辩护的强有力的干涉。就战争的主体、客体和目的而言,罗尔斯认为组织有序的人民有资格从事战争,而法外国家是战争的客体,并不拥有自卫权,同时战争的终极目的在于实现和平。
罗尔斯专门论述了”组织有序人民的战争权”,认为”没有任何国家有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理性(与合乎情理相对的)利益而发动战争。但是,万民法将一种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赋予所有组织有序的人民(包括自由的和正派的人民),并且实际上是赋予任何遵守和尊崇一种从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万民法的任何社会”。
正 如 上述所言,组织有序人民包括自由的人民和正派的人民,罗尔斯又分别论述了自由人民的战争权和正派的人民的战争权。在罗尔斯那里,自由人民在从事自卫战争时,其目的在于保护其公民的基本自由及其宪政民主制度,而不能为了不正义地要求其公民为了攫取经济财富或自然资源而战,更不能要求其公民为了谋取权力或建立帝国而战。
在宪政民主体制下,公民拥有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曾反复强调的正义感和善观念这两种道德能力,同时罗尔斯还假定”每一个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与某种整全性宗教的、哲学的或道德的学说相一致的善好观念。这些能力使得公民能够完成他们作为公民的角色,并且确保了他们的政治和公民自律。正义原则保护了公民的高阶利益;这些都在自由宪法和社会基本结构的框架内得到了保障”。即使国家要求公民为了帝国或权力而战,自由社会中的公民也会自觉抵制国家的这种要求。
罗尔斯也论述了正派的人民为了自卫而进行战争的权利。虽然正派的人民在描述自身所捍卫的东西时采取的方式不同于自由人民所采取的方式,但是他们拥有的某种东西是值得捍卫的,比如罗尔斯所设想的卡赞尼斯坦这一正派的人民的统治者就可以正当地捍卫其正派的等级制穆斯林社会,这种社会允许其成员有不同的信仰,并尊重其成员所持有的不同信仰,同时还认可万民法,尊重其他非穆斯林社会的政治制度。正是因为正派的人民拥有上述特征,正派的人民才拥有因自卫而进行战争的权利。
虽然罗尔斯强调组织有序的人民拥有战争权,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并不属于组织有序的人民,但是罗尔斯还是认为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拥有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尽管一个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的确尊重人权,但它不是一个组织有序的社会,因为在做政治决定时它没有赋予其社会成员一种有意义的角色。但任何非侵略性的社会以及尊重人权的社会都拥有自卫权。其精神生活和文化的层次在我们眼中可能不算高,但它总是拥有捍卫其自身而反对其 他 国家侵略 其 领土 的 权 利。”
可见,从事战争的权利并不是组织有序人民的专利,某些非组织有序的人民也拥有因自卫而战的权利。罗尔斯只是提及了仁慈专制主义社会这一非组织有序的人民的战争权,并没有明确说明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和法外国家这些非组织有序的人民的战争权。然而,根据罗尔斯上面的”但任何非侵略性的社会以及尊重人权的社会都拥有自卫权”这一观点,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拥有因自卫而战的权利,法外国家并不拥有这一权利,因为法外国家既负有侵略性,又不尊重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