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罗马的王政时期,土地公有制十分盛行,甚至大部分国土都属于公有。公有土地的形式包括罗马全体公民所有制和氏族全体成员所有制两种,其公有土地一部分来自于建国之初的氏族土地,一部分来源于对外战争的掠夺。古罗马起源于城邦,而城邦则又源于氏族联盟。在城邦建立之初,土地属于各氏族所有。在经过氏族联盟建立城邦之后,部分氏族土地归入城邦,这是罗马人民公有制土地的最初来源。
而未被划入城邦的剩余氏族土地,则依然保留在氏族之内,维持氏族公有的状态。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土地的氏族公有制依然盛行,即便是贵族,在其死亡之后土地也自然回归氏族,所以在古罗马早期土地的氏族公有制存续了很长时间。古罗马建国之后,开始大肆征战扩张,多次与拉丁人、埃特鲁斯人发生战争,并得以最终征服这些民族,成功地夺得其土地。这些通过征服所得的土地,被”视为罗马全民的地产(praedia populi romani)” 。
虽然这些征服所得的领土会有一部分因库利亚大会表决而划归私人所有,但大部分领土仍然是作为公共牧场和公益用地而存在。虽然罗马王政时期曾经分配给公民土地,但其占土地总量的份额极小,在罗马占据主导地位的依然是公有制。
在第 2 次布匿战争之后,罗马拥有的公有土地超过了400万犹格。在中国西汉早期,公有制也一直是土地制度的主导形态。据林甘泉等学者的统计,西汉初期的公田在全国土地总面积中所占比例高达94%。考察秦朝至西汉早期的土地占有形态,可以发现公有制土地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路径 :
其一,继承前朝所得。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掌握着大量公田,秦兼并六国之时,自然将其收入囊中,成为国家所有土地。《田律》载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汉朝取秦而代之,秦国的国有土地也因而收归汉朝政府。
其二,山林川泽。春秋战国时期,山林川泽一直被视为公共资源,由国家所有。《左传·隐公五年》载 :”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秦汉时期,山林川泽之利仍归皇帝所有,皇帝有权将其划拨他人,有权将其开垦为田亩,有权将其设置为游乐射猎场所。
其三,通过征战等形式拓展疆土所得土地。秦汉时期,国家疆域日益扩张,新晋土地在地方行政官员的经营下,很大部分成为良田,并租赁给缺少土地者使用。
其四,罚没土地。在秦汉时期,国家对众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包含了没收土地。
汉高祖刘邦更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一些大家族集体迁徙到其他地区,进而获得了其原有土地。《汉书·高帝纪下》载 :”(高祖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十二月,行如阳。”汉武帝时期,公卿提议没收商人所买田产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者,没入田僮。”《史记·平准书》载 :”卜式相齐,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即治郡国络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埠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
其五,无主土地。在秦汉时期,因为战乱、疾病等原因导致私有土地拥有者户口灭绝的时候,其土地自然就应当归属国家所有。同时,对于那些无法识别所有权人的土地,也自然应当归属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