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层意指因个人、群体支配和占有社会有价值之物的不同所形成的层级体系。由于价值的多元性,社会分层的标准无疑也具有多样性。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分层,所有社会分层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不平等。社会分层具有一定的功能,对此,功能主义与冲突主义理论家们的态度截然对立,他们分别看到了社会分层正反功能的一面。
而美国学者伦斯基却坚持中间路线,既同意马克思关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能够而且往往按照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方向影响社会有价值物的分配,又坚持不平等可能具备的促进社会的功能。伦斯基的这一分析告诉我们,分层是不需要也不可能消除的,社会分层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的确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综观人类社会四种主要的分层制度,无论是奴隶制度、种姓制度以及等级制度———建构在身份和特权等先赋因素基础上的分层制度; 还是阶级制度———以经济或职业地位为基础的相对开放的分层制度,都对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并且,这些消极影响与人权法坚持的自由、平等、正义与和平的社会理念存在紧张的冲突。
( 一) 社会分层与个人自由
亚里士多德早已指出,人是一种社会动物。人既是个体的存在,又是社会存在。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来自社会的种种因素可能会对个人自由构成正当抑或不正当的限制,社会分层就是一种可能限制个人自由的因素。在人类历史上四种主要的分层社会中,处于奴隶制、种姓制和等级制社会的下层人士的个人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甚至可以说这些分层都是建立在限制下层人士个人自由的基础之上。
在奴隶制的社会中,奴隶乃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和”会说话的工具”。无论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抑或两河流域,奴隶既无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没有人身自由。在美国,即便是在奴隶制废除之前的一段时间里,由于联邦宪法”五分之三条款”以及一些州法对奴隶制度的保障,广大奴隶在这个号称自由的国度仍然呼吸不到半点”自由的空气”。因为,”奴隶制意味着剥夺他们( 即奴隶) 享有一切自由的基本条件,而不仅意味着丧失个人的自主能力以及政治自决的权利。”在种姓制社会中,大肆限制和剥夺低种姓者自由的现象非常常见,根据《摩奴法典》的规定,婆罗门在生活贫困时可以占有首陀罗的财产,并且国王不得对其加以处罚。在封建等级制社会中,农民虽然可以结婚和拥有部分财产,但是他们对地主所有的土地的过分依赖,使他们的自由受到极大限制。
自由不仅有免于干涉的消极自由,还有积极行使的积极自由,因而现代阶层社会的分层制度对自由也有实质上的影响。现代阶级分层虽然没有在法律上剥夺社会下层人士的基本自由,但是由于社会下层人士掌控的经济资源有限,其自由的行使无疑受到较大限制。可以说,”人人有进入丽兹饭店的自由”以及”四大自由不如四个面包圈”就是阶级分层对自由消极影响的真实写照。
( 二) 社会分层与权利平等
平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权利平等也是人权法的基本理念,但是”社会分层既是不平等的原因,也是不平等的结果”,社会分层无疑与权利平等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抵牾。仔细分析人类历史上主要的分层制度,我们发现所有以特权和身份为标准的分层社会中,下层社会的人士享有的法律权利远远少于上层人士,既表现在参与政治生活上,也表现在参与文化生活甚至就业等诸多方面。
在民主的古雅典,自由民可以对城邦政治高谈阔论,奴隶却不能; 在印度的种姓制度当中,每个人的职业根据其所属种姓来确定,如果低种姓者由于贪婪而从事高种姓者的职业,国王应立即剥夺其一切所有,并处以流放。
在封建等级制度的欧洲社会,尽管社会开放性和社会流动程度有所提高,但是身份的限制仍然造成各阶层的权利不平等。即使在阶层社会里,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不再取决于他们的身份特权,而主要依赖于所拥有的经济或文化等资源,但是由于家庭背景、教育以及个人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一些生活无着的社会下层人士来说,法律赋予的某些权利只是一个美丽的幻想。
( 三) 社会分层与社会和平
”法的 目 标 是 和 平,而 实 现 和 平 的 手 段 是 斗争。”与其他法律一样,人权法也是人们与国家抗争以及社会下层与上层抗争、保障社会和平的武器。并且,它不仅要维护国内社会的和平,也要保障国际社会的和平。但是,人总是一种自利的动物,”人的利他主义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有间歇性的,而侵犯倾向却时常存在。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毁灭。正是人性的这一根本弱点,造成上层人士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社会下层进行剥夺和压制。当社会下层无法维持基本生存时,它们势必动用各种手段破坏固有的社会秩序,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最为严重的是通过暴力革命推翻上层的统治,建立新的社会。纵观人类历史,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暴力革命都是因为极不公平的分层制度所引发的。比如,公元前 73 年爆发的斯巴达克斯领导的奴隶起义就是对古罗马奴隶制度的暴力抗争,中国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皆归因于地主阶级对农民的过度压制和剥削。
( 四) 社会分层与社会正义
正义乃是人们热切追求之物,人类历史上为追求正义抛头颅洒热血者大有人在。但是,正义本身又是脆弱的,它的实现总是面临着众多的威胁,社会分层就可能是其中之一。无论是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以及矫正正义理论,还是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社会分层都可能对正义产生消极影响。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以身份特权为标准的社会分层,还是以经济地位为标准的社会分层,都难免出现社会上层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社会下层的平等和自由进行限制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罗尔斯社会正义第一原则中所说的每个人最大限度的平等的自由显然没有实现。
同时,由于社会上层也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拒绝将社会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并且使其社会制度的设计不利于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因此,这样的分层制度显然也可能违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