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乐记》《声无哀乐论》音乐美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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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于儒术定于一尊的汉武帝时代的《乐记》,是儒家乐论的集大成者。文章触及音乐美学思想的许多重大问题,内容丰富而系统,地位相当重要。《声无哀乐论》(下文简称《声论》)是魏晋时期由嵇康撰写的音乐美学论著,在中国古代音乐美学发展史中同样具有划时代意义。全文采用清谈辩难的形式,由”秦客”和”东野主人”之间的八次辩难组成。嵇康借”东野主人”之口阐述了其”声无哀乐”的音乐美学思想。《乐记》《声论》这两部同为中国音乐美学史作出重大贡献的论著,在音乐美学思想方面观点各异,本文试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比较:

一、在音乐本质方面的比较

《乐记》言:”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音乐通过声音表现的是人的内心活动、内在感情。感情激动了,通过声音表现出来,就产生了音乐。因而音乐是心灵的艺术,是感情的艺术。这种”情动于中,故形于声”的”表情”说,认为悲哀的感情激动起来,产生的音乐就忧愁而急促;快乐的感情激动起来,产生的音乐就宽舒而和缓。感情的不同决定了音乐的不同。这即在音乐本质方面抓住了音乐与感情的密切关系,阐明音乐的本质是表现人的感情。

《乐记》亦言:”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感情的深度决定了音乐的深度。感情愈深,音乐的文采愈加鲜明;血气愈旺盛,音乐的变化愈加神妙。各种艺术中,唯有音乐不能有一点虚伪,因而视音乐为”情之不可变者也。《毛诗·序》有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比之音乐,其它艺术同样表现感情,但却不如其直接、真切。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其《美学》著作中曾指出:”通过音乐来打动的就是最深刻的主体内心生活;音乐是心情的艺术,它直接针对着心情。拿绘画来说……但是我们从画中所看到的这些客观现象,和观照的’我’,作为内心方面的自我,却仍然是两回事……在音乐里这种主客的差别却消失了”。如此,《乐记》又从表现对象的角度,论证了音乐表现情感的本质。

《声论》中,作者的假想敌”秦客”在维护”表情”说时,常以《乐记》作为依据,而东野主人则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就此而言,《声论》是以《乐记》为对立面。《声论》提出”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的命题,认为音乐的本质不在其与人的关系之中,亦无需表现人的感情,其本质在于音乐内部、音乐本身,即”自然之和”。”和”指乐音的和谐,也就是所谓的”音声和比”、”八音会谐”。称音乐的本质为”自然之和”,即强调”和”是音乐的客观属性,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

《声论》进一步强调:”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然则声之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焉得染太和于欢戚,缀虚名于哀乐哉?”如此,将音乐本质限定为音乐自身的和谐,自然与《乐记》所倡导的”表情说”截然对立。观照西方音乐美学史上”他律论”与”自律论”之争,笔者或可认为,作为中国他律论代表的《乐记》,与具有自律论色彩的《声论》,二者之间的对立同样无法回避。

二、在审美感受方面的比较

《声论》关于音乐的审美感受问题,涉及了三点:

第一,”躁静者声之功也,哀乐者情之主也,不可见声有躁静之应,因谓哀乐皆由声音也”,音乐只能给人以刺激,引起或躁或静的反应,但不能唤起或哀或乐的感情。

第二,《声论》承认听乐后会有情感波动,并且认为音乐会使哀者更哀,乐者更乐。但这与关于音乐本质问题的揭示不相违背。理由有三:

(1)听乐者不出现哀乐的情绪变化,是因为其心境平和,无哀乐于心;而听乐者流露出哀乐,则是因其心静不平和,在听乐前已有哀乐在心。由此,哀乐的出现在于听乐者的心境,不在于音乐。

(2)听同一乐曲,有人哀,有人乐。可见,音乐本身既不哀又不乐,亦没有使人哀乐,而是哀者自哀,乐者自乐。

(3)”诚动于言,心感于和”,引起人情感变化的是歌词,因为歌词是语言艺术,具备表现事物情状的特质,也就能引起人情感的共鸣,而音乐不具备这种能力。

第三,音乐不能表现作曲者的心情,听乐者也就不能通过音乐而获知作曲者的心情。在音乐的审美感受问题上,《乐记》强调音乐表现于效果方面的特征:”乐也者,动于内者也”,音乐既然表现人心活动,就能打动人心;音乐既然表现人的感情,就能激起感情。因而,一方面,有什么样的感情,就有什么样的音乐;另一方面,有什么样的音乐,就能激起什么样的感情。听到细微急促的音乐,忧郁便油然而生;听到宽和平缓的音乐,康乐则洋溢于心。

正如《乐记》所言:”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亦如前文所述,比之其它艺术,音乐与感情的关系更直接、更密切,也就更能打动人心,更能激起共鸣,所以”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于是,统治阶级便可借助音乐而”善民心”、”移风易俗”,音乐亦可附着统治阶级的意识理念,承载政教功能。比较上述便可获知,造成《乐记》《声论》在音乐审美感受方面不同的根源,是音乐本质的根本对立。《乐记》代表的是传统的、占统治地位的音乐美学思想,而《声论》与之对立,具有反传统的意义,是对官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否定和大胆挑战。

三、在形式与内容关系方面的比较

对形式与内容关系的理解,《乐记》体现为:一方面,感情的”哀””乐””喜””怒””敬””爱”,对应声调的”忧愁””舒缓””开朗””粗厉””庄重””温柔”,不同的感情要用不同的乐曲来表达。另一方面,《乐记》言:”钟声铿,铿以立号,号以立横,横以立武。君子听钟声,则思武臣。石声磬,磬以立辨,辨以致死。君子听磬声,则思死封疆之臣。丝声哀……君子之听音,非听其铿鎗而已也,彼亦有所合之也”。不同的乐器、不同的声调附着了不同的感情内容,承载了不同的文化信息。君子听音赏乐,不仅追求声调的悦耳,亦要通过”乐”与心灵对话,与情感共鸣。以上两方面论证了《乐记》在音乐实践中,对形式与内容关系的统一把握。

但《乐记》又提出”德成而下,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的命题,明确指出思想内容是主要的,艺术形式是次要的;德行修养是主要的,掌握技艺是次要的,并视”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为”乐之末节”。这种”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主张,存在着重内容而轻形式的倾向,无疑代表了统治阶级的立场,视音乐为政教工具。《声论》强调求音乐的”自然之理”,把音乐当作一门独立艺术去探求其客观规律。在与”秦客”辩难时,”东野主人”牢牢抓住音乐的物质材料—”声”的特点,强调”声”与”音”不同,”声”不能”象其体而传其心”。因而,《声论》所阐述之”声”并非如《乐记》所论,指诗、歌、舞三位一体的音乐,而是指无诗(言)、无舞的纯音乐。如此,《声论》对形式与内容关系的理解,可归结为音乐的特殊性问题。两相比较,《乐记》注重音乐内容,把音乐作为综合艺术加以研究,实则是就音乐与其它艺术的相同之处立论。

而《声论》注重音乐形式,把音乐作为独立艺术加以研究,实则是就音乐与其它艺术的不同之处立论。二者虽各有侧重,但《声论》更深入音乐内部,更具思辨性。其中,对音乐本体、音乐特殊性问题的关注,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上具有转折意义。四、在音乐功能方面的比较自孔子以来,儒家多强调在政教中发挥音乐的功能,其音乐思想亦较多阐述音乐与教化、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倡导理想的音乐应与德治、仁政直接联系。孔子的”兴观群怨”、孟子的”与民同乐”,再至荀子的”明道宗经”,无一不强调音乐影响人心善恶而决定政治的良窳。

《乐记》继承并发展这一思想,对音乐的功用给予充分肯定。首先,从音乐”动于内”、”感人深”的特征出发,认识到音乐可以陶冶性情、修养身心。其次,从音乐”审以一定和”的特征出发,认识到音乐可以调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再次,强调音乐的教化作用和政治功能,提出”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的命题。音乐是治理人民的最好工具,所谓”生民之道,乐为大焉”。由此,在音乐的功用问题上,《乐记》更多体现在为统治者服务的层面上。而《声论》则强调音乐对个人的作用,强调”宣和情志”,肯定音乐的娱乐、养生功能。针对《乐记》的”表情说”、”象德说”和”圣人作乐说”,嵇康提出了”声无哀乐”的理论,强调音乐是自然的产物,不能表现感情、影响感情,也就不能发挥教化作用,从而对《乐记》的观点给予抨击;强调音乐贵在得”平和”之意,体现人平和的本性,否定了表现封建伦理道德的审美标准。据此,《声无哀乐论》釜底抽薪地否定了封建统治者垄断音乐,用音乐统治人民的理论依据,为音乐摆脱名教束缚、摆脱封建政治奴役提供了思想武器。以上,涉及音乐的本质、音乐的审美感受、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及音乐的功能问题,《乐记》《声论》各有不同的观点。

《乐记》不顾音乐的特殊性,不把音乐当做审美的对象,而将其视为教化的手段、政治的工具,过分强调音乐与伦理道德、社会政治的关系。这必然导致以德抑情、以度限声、以德制欲、重德轻艺,必然使音乐沦为礼的附庸、政治的奴婢,使其失去独立的地位和自由发展的可能。《声论》抓住了音乐的特殊性问题,重视音乐的美感作用,克服了《乐记》在这方面的偏颇,因而有着叛逆、革命的意义。但《声论》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情与声的说法上,《声论》虽有其独到一面,但却完全否定了音乐与人的感情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关联。

诚然,音乐是有其独立性的,但在长期的文化发展中,何种音乐表现哀伤,何种音乐体现欢愉,是有着某种约定俗成的特征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乐记》在这一方面有着合理的论述,肯定了音乐与人感情的必然联系。两部论著虽有各自的不足和局限,但都为中国音乐美学史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今日在看到二者不足的同时,更应对《乐记》《声论》所提供的合理的音乐美学思想给予重视和借鉴。